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摄影、摄像、录音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或者删除其拍照、摄录的数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