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图书馆、文化馆、文管所、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传习所、展示场所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征集、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报道、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珍爱优秀传统文化和参与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