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执行自治州、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和指导开展自治州、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编译、认定、申报、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它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数据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颁发证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它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陈列所、博物馆,开设专门展示场所,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