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第二十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居住相对集中,能够原真性、整体性、活态性、集中性反映原生态民族民间文化的;(二)传统生产、生活习俗有鲜明地域特色或民族特色的;(三)传统建筑风格独特并有一定规模的;(四)传统文化艺术以及手工技艺一脉相承的。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