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它文化机构征集或者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珍贵数据、实物,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珍贵资料、实物、古村寨、传习所、展示场所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