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它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古村寨、传习所、展示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活态传承、展演、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