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第二十八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它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古村寨、传习所、展示场所等;(三)依法开展活态传承、展演、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四)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