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第二十七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并取得报酬;(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等;(三)开展活态传承和展演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补助。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