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等;

(三)开展活态传承和展演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补助。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