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确定抢救性、生产性、整体性保护的重点项目和特定区域,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有计划地开展活态传承与展示活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确定和命名的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特定区域传统文化以及文化生态空间进行整体性规划和保护。自治州、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