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确认、登记,运用传统和现代技术,以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完整归档,妥善保存和管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