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确定抢救性、生产性、整体性保护的重点项目和特定区域,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有计划地开展活态传承与展示活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确定和命名的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特定区域传统文化以及文化生态空间进行整体性规划和保护。
自治州、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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