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会理县人民政府负责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