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环境风貌协调区和县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
(一)重点保护区,是指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地段和建设控制区。
(二)环境风貌协调区,是指在重点保护区以外40米以内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三)县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是指二线九区。“二线”是指古南方丝绸之路和红军长征过会理的两条线。“九区”是指皎平渡、鹿厂绿陶、黎溪铜矿、会理古城、小黑箐彝风、松坪关历史文化环境区和龙肘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太平喀斯特地貌景区、贝母山森林景区。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会理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确定。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