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当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