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公共场所不得敞放家禽、家畜和宠物;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设置屠宰猪、牛、羊等牲畜的场所。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