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标识、标志。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