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