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会理县人民政府对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内居住的人口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疏解。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讯、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完善。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