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会理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