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历史传统街区的整治,古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修缮,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尊重宗教场所的建设风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