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历史传统街区、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应当采取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