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附 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