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三)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附 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