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