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总结、推广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