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属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国家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