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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