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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

第九条

已废止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采伐限额指标内批准采伐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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