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第十条已废止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采伐限额及采伐限额分配;(二)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三)持林权证明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四)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