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采伐限额及采伐限额分配;

(二)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三)持林权证明材料向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四)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