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第八条已废止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在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集体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编限期内结转使用。县(市)的年采伐消耗量和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应当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