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过年度采伐限额下达采伐限额指标的;

(二)擅自挪用、调剂分项采伐限额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采伐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四)违规核发木材运输证的;

(五)买卖木材运输证的;

(六)对无证或者持无效木材运输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放行的;

(七)对采伐更新监管不力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