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滥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木材材积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二)木材材积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