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人工商品林更新第三十条已废止集体人工商品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对其再次申请采伐利用集体人工商品林的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