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禁止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