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一)技术先进或国内急需的;(二)产品能替代进口或扩大出口的;(三)有利于结构调整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四)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的;(五)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六)旅游、商贸等第三产业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