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开发区。对开发区实行定期检查考评,项目、资金不落实,建设无进展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开发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