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