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