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民宗部门应当组织编写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读本,加强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明确责任,发挥其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