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提高各民族干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