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六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民族团结常识、民族发展史等的宣传教育。其主要内容是:(一)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的教育;(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三)爱国、守法、感恩、团结的教育;(四)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教育;(五)有关民族团结进步其他内容的教育。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