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改、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为各族人民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消除障碍,营造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