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文化、民宗等部门,应当为各民族保护、传承、发掘、发展民族优秀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文化宣传、文化交流和参与文化市场活动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