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挑拨和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