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第九条有效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规划勘定港口区域界线。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