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深化方案。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审批和公布依照国家有关港口规划的规定实施。
编制港口规划时,应当征求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审批后的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城乡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港口规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