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和岸线管理第十条有效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导流堤、护岸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