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防止对港口水域、码头以及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