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船舶在港口区域内应当按照规定停泊,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船舶值守制度,配备保证船舶停泊安全的值守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