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二)向港区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和其他固体废弃物;(三)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四)在港区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活动;(五)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六)擅自在港区从事采掘、爆破、挖砂等活动;(七)影响港口安全、作业和破坏、污染港区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