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

(二)向港区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港区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和捕捞活动;

(五)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六)擅自在港区从事采掘、爆破、挖砂等活动;

(七)影响港口安全、作业和破坏、污染港区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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