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遇有旅客滞留或者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阻塞严重的,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